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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

头条:暴雨成了检验楼盘的“照妖镜”!这个楼盘电梯井“雨大如注”!

二条受暴雨影响,龙岩这些列车停运!

三条92.4㎡简单木色调,刚刚好的简约退休暖宅

四条:龙岩楼市日报:6月13日总备案27套 住宅备案23套


如今,龙岩全市不少小区成为商家的“广告阵地”,小区出入口的道闸、电梯间、公共绿地的灯箱上,随处可见各种广告。小区公共收益不止于此,还有汽车停放费、公共设施房屋出租费、活动场地租赁费等。这些收益应该归谁,又该如何分配?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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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收益的归属,有关物业条例已明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汽车停放费、广告费、场地使用费、房屋出租费等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而在龙岩,主业享受过小区各种收入分红的,屈指可数,大部分业主都没有享受过这样的红利。6月9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龙岩市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旨在完善物业管理,明确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等问题。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应该为这个方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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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

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按照省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房〔2022〕9号)精神,决定在2021年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整治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为切入点,对新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持续深入整治,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原则上公共收益公示率应达到100%,纠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提升公共收益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
  二、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1.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2.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3.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4.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5.其他利用物业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所得)。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问题。
  (三)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或结合“双随机”检查,主动发现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线索,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可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高整治成效和群众知晓率。
  三、责任分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整治。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归集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示,为监管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四、整治措施
  (一)规范公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加大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图表、录制视频等方式,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过开设点题整治专栏、物业小区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宣传氛围,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全面自查自纠。要建立健全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工作台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2021年整治基础上深入开展自查,于6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业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核查力度。加大辖区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检查力度,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要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现场重点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台账、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
  (五)坚决通报曝光。要对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结果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整改举措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并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形成违法必究、违规必查的监管态势,解决整治成效不明显问题。
  (六)依法依规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受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七)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6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要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量化目标、责任分工、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9月底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对照整治重点、工作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结果,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整改。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核实、查阅档案等方式,加强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市城市管理局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10%,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20%,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物业小区开展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督促存在问题的小区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三)经验总结阶段(2022年10月底前)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汇总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公共收益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责任。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抓紧抓实整治工作,真正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要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落实报送制度,每月22日前将工作台账[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工作台账]、问题(线索)台账、典型案例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由市城市管理局汇总后报送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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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丨阿里  编辑丨房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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