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调整如下: 01 加大支持二孩三孩家庭购(租)房 (二)提高租房提取限额。对生育二孩的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的,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每月800元;对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的,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每月1000元。 02 调整首付款比例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03 缩短申贷最低缴存时限 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来为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 04 开展“商转公”贷款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且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还款期间可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05 两次公积金贷后可再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在我市办理过两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抵押类)的职工,再次购建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06 取消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住房贷款。 07 推行“带押过户”办理公积金贷款 对于“带押过户”办理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积极推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模式。 附↓: 龙岩市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上下滚动查看文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以下简称“原商贷”)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并监督商转公贷款借款和结算。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由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 转贷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已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转贷条件 (一)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第一顺序位抵押权; (二)借款人必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之间须为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产权共有人须年满十八周岁; (三)原商贷未结清且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四)原商贷已正常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还款过程中未出现最高逾期期数达三期以上(含三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符合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由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为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相关政策。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组合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原商贷余额,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申请人一次性还清原商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不超过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额度; (三)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执行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原商贷剩余年限; (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应该提供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2.经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及同意提前结清的相关材料; 3.原商贷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审批。管理中心对该笔贷款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贷款审批时限按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还清原商贷。借款人收到准予转贷审批书后,按约定时间提前归还全部原商贷,撤销原商贷的相关抵押登记。 (四)签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贷款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手续。 (五)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承办银行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而影响商转公贷款抵押权正常设定的,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六)发放贷款。受托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在受托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或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龙房公委〔2011〕3号)作废。